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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认定

创建时间:2022-03-07 10:47

一、申请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二)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三)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五)年度更新
    已入库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三、结果送达
    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及结果信息将通过在线进度查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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